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禦沅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禦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禦沅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5 月、2 年4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 國108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5月、5月確定( 下稱第①案);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 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②案);㈢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4012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6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下稱第④案);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3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 訴後,經該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7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下稱第⑤案);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5 年度審訴字第4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 ⑥案);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11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⑦案);㈧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1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4 月確定(下稱第⑧案)。上開第①至③、⑦案,經 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確定;上開第④至⑥、⑧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 聲字第36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其
於105 年6 月10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8 年8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56740 號核准假釋在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547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 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