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46號
TCDM,108,聲,3346,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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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伯向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059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3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伯向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伯向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之各次犯罪型態及侵 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乃 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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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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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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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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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5日8時12分許 │107年11月19日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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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547號 │年度毒偵字第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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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簡字第103號 │108年度易字第80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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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簡字第103號 │108年度易字第80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3月14日 │10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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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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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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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