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08號
TCDM,108,聲,3308,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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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欽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欽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周欽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周欽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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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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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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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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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1月8日 │108年1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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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89號 │偵字第103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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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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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0│108年度訴字第915│ │
│最 後│ │ 號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 │108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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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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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00│108年度訴字第915│ │
│ │ │ 號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6月3日 │108年7月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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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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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8578號 │執字第99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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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