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930號
TCDM,108,聲,2930,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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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文毅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 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 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之。而依卷附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下稱調查表)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併罰案件 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145 號(有期 徒刑8 月1 次)、108 年度執字第4405號(有期徒刑4 月1 次)、108 年度執字第4836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108 年度執字第8593號(有期徒刑5 月1 次),且經受刑人於「 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勾選「是」, 並簽名及按捺指印。是受刑人就其所犯之罪是否請求檢察官 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應以上開調查表所載之執行案號 及罪刑為判別基礎。而聲請意旨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罪 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其中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即108 年度執字第8462號案件(有期徒刑4 月1 次),並未見於上



開調查表,而該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則受刑人就該罪是否 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一併向法院與如附表 編號1 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尚有究明 釐清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為 聲請。是本件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 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駁回檢察官之聲 請,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後,再為適法之聲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 紀文毅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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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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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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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7年9月13日 │10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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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58號 │字第4057號 │字第34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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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445│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事實審│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 │107年11月30日 │108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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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780│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3149│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2月5日 │108年2月26日 │108年3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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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 │均是 │均是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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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45號 │第4405號 │第48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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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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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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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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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6月13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50號 │字第2851號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30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 │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8年5月1日 │108年5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 │均是 │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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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8462號 │第85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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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