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757
號、106 年度偵字第1509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
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雅君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雅君雖可預見國民身分證乃個人身份證明的文件,如交予 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 國民身份證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其 個人證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 得其個人證件利用其提供之國民身分證遂行詐欺取財,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 年9 月間某日,在不詳 地點,將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交予凃乃方。凃乃方取得王 雅君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後,即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 劉」之男子、陳坤錫、許貴英、蔡宜眞、曹丕正、張珮筠、 廖昌燊、施茂生、徐玉珊(施茂生、徐玉珊、蔡宜眞、曹丕 正涉犯此部分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先後於108 年3 月25日、 同年6 月24日判決在案。許貴英、張珮筠、廖昌燊涉犯此部 分詐欺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凃乃方、陳坤錫涉犯此部分 詐欺案件,由本院通緝中)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 年籍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本案詐欺集團之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分別假冒「網路商家」、「銀行人員」、「郵局人員」之名 義,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之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 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 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各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 致使附表所示之民眾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各自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匯款帳戶」欄所 載之人頭帳戶內。綽號「小劉」之男子再將其以不詳管道取 得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載之人頭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 含密碼),以快遞送至便利商店,由蔡宜眞於104 年9 月間 ,依凃乃方與陳坤錫之指示,至嘉義市區的便利商店,持王
雅君與他人之國民身分證,領取人頭帳戶的包裹,再將之轉 交凃乃方、陳坤錫與許貴英後,由凃乃方與陳坤錫將附表所 示的人頭帳戶金融卡(含密碼),轉交予擔任車手之張珮筠 、曹丕正、廖昌燊,再由張珮筠、曹丕正、廖昌燊,以及凃 乃方自己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的指示,至附表「被害人 款項之金錢流向」欄所載的地點,將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 編號7 編號13所示之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 建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 、許煒玉等12人,遭詐騙匯入的款項,提領一空後,將提領 的款項轉交凃乃方或陳坤錫,再由凃乃方、陳坤錫上繳予施 茂生或徐玉珊收受,施茂生與徐玉珊再依綽號「小劉」的指 示,將其等2 人從車手受領之詐欺犯罪所得,轉匯至綽號「 小劉」指定之人頭帳戶。附表編號6 所示彭宥傑遭騙匯入人 頭帳戶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 行的款項即新臺幣(下同)17,123元、4,878 元,均因及時 遭該銀行凍結,致未能領出而未遂。王雅君因而幫助凃乃方 所屬詐欺集團詐得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至編號13所 示財物得逞。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雅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 83號卷㈢294 頁)。
㈡被告於105 年9 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105 年10月1 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50514256號刑案偵 查卷宗㈠【下稱臺南警卷㈠】第79頁至第81頁)。 ㈢證人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凃乃方於104 年11月12日、105 年 1 月6 日、105 年2 月3 日、105 年7 月20日警詢之陳述( 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40097875號刑案偵查卷一 【下稱彰化警卷㈠】第135 頁至第167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㈠第317 頁至第321 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6004088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 稱彰化警卷】第7 頁至第15頁、臺南警卷㈠第12頁至第18 頁)。凃乃方於104 年11月12日、105 年3 月3 日、105 年 3 月4 日偵訊時之陳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 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㈠第177 頁至第182 頁、第592 頁至第 599 頁、第633 頁至第636 頁)。凃乃方於104 年11月13日 、105 年1 月8 日本院羈押與延長羈押訊問時之陳述(見本 院104 年度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105 年度偵 聲字第13號卷第46頁至第47頁)。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茂生、徐玉珊、許貴英、蔡宜眞、曹丕 正、廖昌燊、張珮筠之陳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 頁至第6 頁
【施茂生】、第19頁至第21頁【許貴英】、第22頁至第28頁 【廖昌燊】、第47頁至第50頁【曹丕正】、第53頁至第56頁 【蔡宜眞】、第66頁至第71頁【張珮筠】、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40703051號】刑案偵查卷宗 【下稱嘉義警卷】第1 頁至第5 頁、第8 頁至第18頁【曹 丕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 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嘉義警卷】第1 頁至第17 頁【廖昌燊】、彰化警卷㈠第1 頁至第27頁【施茂生】、 臺南警卷㈠第7 頁至第11頁【徐玉珊】、彰化縣警察局彰警 刑字第1040099098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彰化警卷】第1 頁至第24頁【曹丕正】、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 第8476號影卷第12頁至第15頁、彰化警卷第1 頁至第6 頁 【張珮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657號偵 查卷第8 頁至第12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71頁至第72頁【 曹丕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758 號偵 查卷㈡第44頁【蔡宜眞】、第52頁至第53頁【曹丕正】、第 60頁至第62頁【廖昌燊】、第93頁至第95頁【張珮筠】、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㈡第1 頁至 第20頁【許貴英】、第61頁至第95頁【蔡宜眞】、第145 頁 至第171 頁【徐玉珊】、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號偵查卷㈠ 第151 頁至第162 頁【許貴英、蔡宜眞、徐玉珊】、第173 頁至第177 頁【施茂生】、第203 頁至第207 頁【曹丕正】 、第324 頁至第327 頁【施茂生】、第438 頁至第441 頁【 徐玉珊】、第560 頁至第564 頁【蔡宜眞】、第578 頁至第 581 頁【許貴英】、第602 頁至第606 頁【徐玉珊】、第60 8 頁至第613 頁【施茂生】、第626 頁至第629 頁【許貴英 】、第633 頁至第636 頁【施茂生】、本院104 年度聲羈字 第832 號卷第6 頁反面【許貴英】、第37頁【徐玉珊】、第 44頁至第45頁【蔡宜眞】、第51頁至第52頁【施茂生】、本 院105 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蔡宜眞】、第 42頁至第43頁反面【許貴英】、第40頁至第41頁【施茂生】 、第44頁至第45頁【徐玉珊】、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 卷㈠第151 頁至第152 頁反面【廖昌燊】、第95頁【曹丕正 】)。
㈤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 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 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於警詢之證述(見彰化警卷第 29頁至第33頁【鍾心愉】、第43頁至第46頁【黃晏玲】、第 53頁至第54頁【紀雅茹】、臺南警卷㈠第118 頁至第120 頁 【吳淑瑋】、第189 頁至第191 頁【彭宥傑】、第144 頁至
第146 頁【李佩純】、第132 頁至第134 頁【何宗翰】、第 175 頁反面【王霆宇】、第162 頁正反面【卓靖霖】、臺南 警卷㈡第214 頁至第216 頁【陳建佑】、第203 頁至第204 頁【邱音筑】、第230 頁至第233 頁【林姵妤】、第378 頁 至第379 頁【許煒玉】)。
㈥證人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羅廣善(原名羅文榮)、王韻錡之 證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03 頁至第104 頁反面、第93頁至第 94頁)。
㈦被告蔡宜眞持王雅君之國民身分證領取王韻錡寄送之包裹之 黑貓宅急便客戶收執聯及資料(見臺南警卷㈠第65頁、第78 頁。
㈧附表編號1 所示被害人鍾心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37頁)、附表編號2 所示被 害人黃晏玲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 第49頁)、附表編號3 所示被害人紀雅茹提出之華南商業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61頁)、附表 編號4 所示被害人吳淑瑋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臺南警卷㈠第121 頁)、附表編號5 所示被害人陳建佑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220 頁)、附 表編號6 所示被害人彭宥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簿與郵 政存簿儲金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96 頁至第199 頁)、附表 編號7 所示被害人李佩純提出之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5 4 頁至第156 頁)、附表編號8 所示被害人邱音筑提出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㈡第207 頁)、附表 編號9 所示被害人何宗翰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㈠第140 頁)、附表編號10所示 被害人王霆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與安泰銀行存款簿(見臺 南警卷㈠第185 頁至第188 頁)、附表編號11所示被害人卓 靖霖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款簿(見臺 南警卷㈠第169 頁至第171 頁)、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林 姵妤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聯邦銀行、國 泰世華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244 頁至第246 頁、第 250 頁至第251 頁)、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許煒玉提出之 永豐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382 頁、第384 頁)。 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 年7 月13日函檢附附表 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人頭帳戶即江家豪設於臺中黎明郵局帳 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106 年度偵字第15098 號偵 查卷第23頁至第2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4 年 9 月30日函檢附附表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 (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與
金融卡片提款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㈢第415 頁至第418 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6 年9 月28日、106 年11月7 日函檢 附附表編號7 至編號9 、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 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㈠第78頁至第83頁)。第一商業 銀行麻豆分行104 年10月21日函檢附附表編號10至編號12所 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表與金融卡提款紀錄(見臺南警卷㈢第419 頁至第434 頁)。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4 年10月21日函 檢附附表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人頭帳戶即王韻錡設 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資金往來資料(見臺南警卷㈢第 459 頁至第465 頁)。
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 年5 月9 日函檢附附表編號 4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 行帳戶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4 年9 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 (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㈡第433 頁至第435 頁) 。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張珮筠於104 年9 月4 日17 時52分起至同日17時54分,在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 市○○○路000 ○000 號),以及同日18時54分起至同日19 時14分,在興嘉郵局(址設嘉義市○○路000 號),持江家 豪設於臺中黎明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1 至編號 3 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遭騙款項之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6 張(見彰化警卷第25頁、第27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曹丕正於104 年9 月9 日17 時18分起至同日17時20分,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 市○區○○路000 號),同日17時26分起至同日17時28分, 在全家超商芳草店(址設嘉義市○區○○路0 號),同日17 時52分起至54分,在玉山銀行設於東吳高職的ATM (址設嘉 義市○區○○街00巷00號),持羅廣善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新 營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被害人 吳淑瑋、陳建佑遭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0張與 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 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0000-000000000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 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480 頁至第483 頁、第485 頁至 第486 頁、第488 頁至第493 頁、第478 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曹丕正於104 年9 月9 日17 時52分至54分,在玉山銀行設於東吳高職的ATM (址設嘉義 市○區○○街00巷00號),於同日19時55分至57分,在全家
超商芳草店(址設嘉義市○區○○路0 號),於同日19時14 分起至16分,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 000 號),持王韻錡設於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之金融卡, 提領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許煒玉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 編號10、編號12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與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之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 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 王韻錡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ATM 金融卡 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 ㈢第546 頁至第550 頁、第552 頁至第554 頁、第556 頁至 第558 頁、第544 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廖昌燊於104 年9 月9 日18 時2 分起至同日18時5 分,在新光銀行設於家樂福嘉義店的 ATM (址設嘉義市○區○○路0 段000 號B1),以及於同日 18時32分至35分,在中國信託銀行設於統一超商博元店的AT M (址設嘉義市○區○○路0 段000 號),持羅廣善設於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7 至 編號9 所示被害人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遭騙款項,以及 提領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 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508 頁至 第510 頁、第512 頁至第514 頁、第506 頁)。 詐欺集團成員凃乃方於104 年9 月9 日19時起至同日19時36 分,在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 ),持羅廣善設於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 表編號11所示被害人卓靖霖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編號 10、編號12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 羅廣善 第一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ATM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 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 份(見臺南警卷㈢第496 頁至第 501 頁、第494 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曹丕正自104 年8 月22日起至同年 10月3 日止,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與同集團成員陳坤錫 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同集團成員蔡宜眞所持00000000 00手機門號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4 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㈢第325 頁至第329 頁)。同集 團成員施茂生自104 年5 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4 日止,分別 與集團成員許秀華、徐玉珊、凃乃方、陳坤錫、大陸地區綽 號「小劉」之男子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㈢第119 頁至第138 頁)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 年5 月9 日函檢附該帳戶之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㈡ 第433 頁至第435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 被告將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提供交付予凃乃方,雖然使凃 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推由該集團成員蔡宜眞持被告的國民身分證至便利商店領取 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的人頭帳戶後,分別向被害人鍾心 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 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 ,各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 雅茹、吳淑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 、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均因陷於錯誤 ,而各自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 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國民身分證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 於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其 個人身分證件供人使用之行為,對於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自應論以 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 至編 號5 、編號7 至編號13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編號6 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雖依卷內的證據資料,顯示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除有不詳 姓名年籍成年成員假冒網路商家或金融機構服務人員,負責 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外,尚有負責聯繫指揮 並提供人頭帳戶的綽號「小劉」之男子,前往便利商店領取 人頭帳戶的集團成員蔡宜眞,負責調度車手的凃乃方、陳坤 錫,以及擔任車手的曹丕正、張珮筠、廖昌燊,而得以認定 與凃乃方共同從事詐騙之人員有三人以上,但因無積極之事 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有所認識,依基於所知輕於所犯之法 理,被告應僅就其提供國民身分證而幫助凃乃方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予以負
責,而無庸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僅以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 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查 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雖本案與前 案之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 同一案件,應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96年 度臺非字第245 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基於同一法理,被告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之行為,雖使 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所示之12次詐欺取財 既遂與1 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分別侵害被害人鍾心愉、黃 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 、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2人之財產權益,以 及對附表編號6 所示被害人彭宥傑之財產權益,造成威脅, 然參照前揭說明,因被告提供國民身分證之幫助行為,僅有 一次,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㈣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㈤本院審酌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 於107 年7 月27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難認素行良好,且被告 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予詐欺集團成員即凃乃方使用,而由凃 乃方將之輾轉交由同集團其他成員至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 資料,藉以方便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造成執法機 關查緝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障礙,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並 助長社會犯罪風氣,被告迄今未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賠償 或補償,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於本院審理期 間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本件被告犯罪手段和平,並斟 酌被告自陳學歷為五專畢業,現擔任課輔老師,每月收入不 足1 萬元,已婚且育有兩個小孩,現懷有第三胎之智識程度 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㈢第 295 頁),是被告因需養育三名小孩,負擔頗重,其工作收 入不高,而承受相當的經濟壓力,致犯本案,雖附表所示被 害人受騙金額非少,情節難認輕微,但被告僅係單純提供個 人證件,犯罪參與程度輕微,犯罪影響有限,且無證據證明 其因此取得任何代價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案件的追加起訴書附表編 號1 至編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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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被害人款項之金錢流向 │
│號│ ├──────┤ │ │ │
│ │ │匯款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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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鍾心愉 │104年9月4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435元 │張珮筠於104年9月4日17時 │
│ │ │17時46分 │及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 │52分起至54分,持左列帳戶│
│ │ ├──────┤4 日17時25分,接續撥打│ │之金融卡,至嘉義市興業西│
│ │ │江家豪設於臺│電話給位在臺北市文山區│ │路425、427號「第一銀行興│
│ │ │中黎明郵局之│之鍾心愉,佯稱鍾心愉先│ │嘉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以│
│ │ │之帳戶(帳號│前透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 │及於同日18時54分起至同日│
│ │ │:0000000000│誤設成分期付款,必須前│ │19時14分,在設嘉義市南京│
│ │ │0504號) │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方│ │路409 號「興嘉郵局」接續│
│ │ │ │能解除云云。鍾心愉因此│ │領出20,000元、9,000 元、│
│ │ │ │陷於錯誤,依照詐欺指示│ │20,000元、1,000 元、4,5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卻│ │00元,合計54,500元( 追加│
│ │ │ │將款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5,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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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晏玲 │104年9月4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19,987元 │ │
│ │ │18時50分 │及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 │ │
│ │ ├──────┤4日17時35分,接續撥打 │ │ │
│ │ │江家豪設於臺│電話給位在彰化縣彰化市│ │ │
│ │ │中黎明郵局之│之黃晏玲,佯稱黃晏玲先│ │ │
│ │ │之帳戶(帳號│前透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 │ │
│ │ │:0000000000│誤設成分期付款,必須前│ │ │
│ │ │0504號) │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方│ │ │
│ │ │ │能解除云云。黃晏玲因此│ │ │
│ │ │ │陷於錯誤,依照詐欺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卻│ │ │
│ │ │ │將款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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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紀雅茹 │104年9月4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5,123元 │ │
│ │ │19時3分 │及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 │ │
│ │ ├──────┤4日19時3分,接續撥打電│ │ │
│ │ │江家豪設於臺│話給位在南投縣名間鄉之│ │ │
│ │ │中黎明郵局之│紀雅茹佯稱黃晏玲先前透│ │ │
│ │ │之帳戶(帳號│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誤設│ │ │
│ │ │:0000000000│成分期付款,必須前往自│ │ │
│ │ │0504號) │動櫃員機前操作,方能解│ │ │
│ │ │ │除云云。紀雅茹因此陷於│ │ │
│ │ │ │錯誤,依照詐欺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前操作,卻將款│ │ │
│ │ │ │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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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淑瑋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852元 │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17時 │
│ │ │17時16分 │、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 │18分起至54分,持左列帳戶│
│ │ ├──────┤9日16時許,接續撥打電 │ │之金融卡,在嘉義市西區中│
│ │ │羅廣善設於合│話給位在臺中市南區之吳│ │山路306號「臺灣銀行嘉義 │
│ │ │作金庫商業銀│淑瑋,佯稱吳淑瑋先前在│ │分行」、嘉義市東區立仁路│
│ │ │行新營分行之│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出現交│ │8號「全家超商芳草店」、 │
│ │ │帳戶(帳號:│易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 │嘉義市東區芳興街51巷19 │
│ │ │000000000000│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 │「東吳高職」之自動櫃員機│
│ │ │7號) │避免被扣款云云。吳淑瑋│ │,接續領出2萬元、9,000 │
│ │ │ │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 │元、17,000元、2 萬元、 │
│ │ │ │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 │9,000 元,合計75,000元。│
│ │ │ │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 │ │
│ │ │ │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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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建佑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16,123元 │ │
│ │ │17時20分 │,於104年9月9日17時53 │ │ │
│ │ ├──────┤分許,撥打電話給位在南├─────┤ │
│ │ │104年9月9日 │投縣南投市之陳建佑,佯│ 29,980元 │ │
│ │ │17時46分 │稱陳建佑先前購買之商品│ │ │
│ │ ├──────┤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 │ │
│ │ │羅廣善設於合│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作金庫商業銀│,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 │ │
│ │ │行新營分行之│陳建佑因此陷於錯誤,依│ │ │
│ │ │帳戶(帳號:│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 │ │
│ │ │000000000000│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 │ │
│ │ │7號) │入左列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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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彭宥傑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商家,於│ 17,123元 │彭宥傑受騙匯入的款項,經│
│ │ │18時20分 │104年9月9日17時29分許 │ │銀行凍結,致詐欺集團成員│
│ │ ├──────┤,撥打電話給位在苗栗縣├─────┤無法領出而未遂。 │
│ │ │104年9月9日 │三義鄉之彭宥傑,佯稱彭│ 4,878元 │ │
│ │ │18時23分 │宥傑先前購買之衣物出現│ │ │
│ │ ├──────┤交易錯誤之情形,必須前│ │ │
│ │ │羅廣善設於合│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才│ │ │
│ │ │作金庫商業銀│能避免被扣款云云。彭宥│ │ │
│ │ │行新營分行之│傑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 │ │
│ │ │帳戶(帳號:│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000000000000│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 │ │
│ │ │7號) │列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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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佩純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912元 │廖昌燊於104年9月9日晚間 │
│ │ │17時18分 │、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 │,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
│ │ ├──────┤9日17時5分許,接續撥打├─────┤嘉義縣嘉義市內之自動櫃員│
│ │ │104年9月9日 │電話給位在臺南市永康區│ 24,985元 │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
│ │ │17時30分 │之李佩純,佯稱李佩純先│ │元、2萬元、5,000元、2萬 │
│ │ ├──────┤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出│ │元、2萬元、15,000元、1萬│
│ │ │羅廣善設於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須│ │元,合計119,000元。 │
│ │ │北富邦商業銀│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行新營分行之│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李│ │ │
│ │ │帳戶(帳號:│佩純因此陷於錯誤,依照│ │ │
│ │ │000000000000│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號) │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 │ │
│ │ │ │左列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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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音筑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17,942元 │ │
│ │ │18時13分 │、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 │ │
│ │ ├──────┤9日17時22分許,接續撥 ├─────┤ │
│ │ │104年9月9日 │打電話給位在南投縣國姓│ 7,066元 │ │
│ │ │18時15分 │鄉之邱音筑,佯稱邱音筑│ │ │
│ │ ├──────┤先前購買之商品出現交易│ │ │
│ │ │羅廣善設於臺│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自│ │ │
│ │ │北富邦商業銀│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避│ │ │
│ │ │行新營分行之│免被扣款云云。邱音筑因│ │ │
│ │ │帳戶(帳號:│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 │ │
│ │ │000000000000│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號) │,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 │ │
│ │ │ │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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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何宗翰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985元 │ │
│ │ │18時17分 │、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 │ │
│ │ ├──────┤9日17時29分許,接續撥 │ │ │
│ │ │羅廣善設於臺│打電話給位在新北市汐止│ │ │
│ │ │北富邦商業銀│區之何宗翰,佯稱何宗翰│ │ │
│ │ │行新營分行之│先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 │ │
│ │ │帳戶(帳號:│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 │ │
│ │ │000000000000│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號) │,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 │ │
│ │ │ │何宗翰因此陷於錯誤,依│ │ │
│ │ │ │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 │ │
│ │ │ │入左列人頭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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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霆宇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985元 │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晚間 │
│ │ │18時55分 │、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 │,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
│ │ ├──────┤9 日18時13分許,接續撥├─────┤嘉義縣嘉義市西區興業西路│
│ │ │104年9月9日 │打電話給位在新北市土城│ 3,845元 │427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
│ │ │18時59分 │區之王霆宇,佯稱王霆宇│ │」所設自動櫃員機,接續領│
│ │ ├──────┤先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 │出3萬元、3,000元,合計 │
│ │ │羅廣善設於第│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 │33,000元。 │
│ │ │一商業銀行麻│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 │ │
│ │ │豆分行之帳戶│,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 │ │
│ │ │(帳號:6226│王霆宇因此陷於錯誤,依│ │ │
│ │ │0000000號) │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
│ │ │104年9月9日 │入左列人頭帳戶。 │ 33,053元 │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晚間 │
│ │ │19時14分 │ │ │,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
│ │ ├──────┤ │ │嘉義市區,接續提領被害人│
│ │ │王韻錡設於彰│ │ │之匯款情形,詳如編號13所│
│ │ │化商業銀行屏│ │ │載。 │
│ │ │東分行之帳戶│ │ │ │
│ │ │(帳號:8300│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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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卓靖霖 │104年9月9日 │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 29,988元 │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晚間 │
│ │ │19時4分 │,於104 年9月9日18時28│ │,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
│ │ ├──────┤分許,撥打電話給位在高│ │嘉義縣嘉義市西區興業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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