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瀚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4 632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瀚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 筆錄,屬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若在其上以受通知 之地位偽為署名及偽蓋指印,並不能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 之意思,僅應論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二 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 之文書,均係司法人員依法製作,並命在場人或受檢驗人署 名或捺指印確認,其上所偽造之署押,並不足以為表示一定 用意之證明,故在其上偽造署名及指印,亦僅構成偽造署押 罪。是核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之文書上, 偽造「徐偉竣」之署名及指印,均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 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先後多次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之文書上偽造署押,其偽造署名及捺按指印之各個舉動 ,均為其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實施之一部,為接續犯。三、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 上偽造「徐偉竣」署名及指印,係表示徐偉竣同意採集其尿 液送驗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後,持交警員收執而行使之, 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5 、6 所示之文 書上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私文書,而 同時觸犯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論處。
五、爰審酌被告因其仍在假釋期間,竟為逃避刑責而冒用其小學 同學徐偉竣名義應訊,進而偽造署押及私文書,陷遭冒名之 被害人徐偉竣無端受刑事追訴之危險,並影響警察機關偵查 案件之正確性,浪費司法資源;惟衡酌被告犯後已於本院訊 問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之素行(參其前 案紀錄表)、被告高職肄業之學歷(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徐偉 竣」署名及指印,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造如附表編 號4 所示之私文書,業經被告交付予員警收執,已非屬被告 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即無庸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署押 則仍應依法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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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徐偉竣」署押│
│ │ │之內容暨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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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權利告知書 │「徐偉竣」署名2枚 │
│ │ │及指印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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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徐偉竣」署名3枚 │
│ │索扣押筆錄 │及指印3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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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徐偉竣」署名2枚 │
│ │押物品目錄表 │及指印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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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採集尿液(送驗)採證同意書│「徐偉竣」署名及指│
│ │ │印各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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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徐偉竣」指印1 枚│
│ │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 │
│ │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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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 年6 月19日臺中市政府警│「徐偉竣」署名2 枚│
│ │察表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調│及指印2 枚 │
│ │查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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