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8號
TCDM,108,易,138,2019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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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智哲


具 保 人 張明智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蕭智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3 萬元,嗣由具保人張明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 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附卷可稽(見聲羈卷第25頁正反 面、第28頁)。其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 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指定送達處所合法傳喚,並未遵期到 院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且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 通知及拘提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41 、179 、277 頁)在卷 可憑,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8 年8 月 14日14時10分至本院開庭,但具保人到庭表示現不知被告去 向,無法聯絡被告。又被告現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 ,根據前述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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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