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惠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驗餘合計淨重貳捌點陸玖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申惠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結晶1包(扣押 物品清單:106年度安保字第1090號)及結晶3包(扣押物品清 單:106年度安保字第1429號),共4包,均經送請檢驗結果, 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11.2 819公克、15.5694公克、1.7404公克、0.1070公克,驗餘合 計淨重28.6987公克,均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06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408號、106年9月19日草 療鑑字第1060900241號鑑驗書附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