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979號
TCDM,108,中簡,979,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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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滿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8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滿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委託書」上「委託人」欄偽造之「李彩佩」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滿枝於本 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告訴人李彩佩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並未同意或授權其辦理被告之孫女李 ○臻(民國94年9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之戶口遷 徙登記,不思與告訴人理性溝通協調,反而逕自冒用告訴人 名義,偽造委託書後,持以向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上開遷徙登記,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 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即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又被告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本 院審酌被告係為了孫女的就學問題,始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惡性非重,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是 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偽造之上開委託書上「 委託人」欄位偽造之「李彩佩」署押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依上揭規定沒收之。至被告偽造之上開委託書,已 因行使而交付給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收受,已 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044號
被 告 陳滿枝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
之1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滿枝之子李震傑(另為不起訴處分)與李彩佩前為夫妻(



2 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離婚),詎陳滿枝竟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 年7 月4 日,未經李彩佩之允許, 在辦理遷徙李彩佩之女李佳臻戶口之委託書上,偽簽李彩佩 之簽名,並持之向不知情之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彩佩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李彩佩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滿枝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彩佩之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委託書1 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被告偽造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 均不另論罪。
三、上開委託書簽章欄內由被告偽造簽署之李彩佩署名1 枚,請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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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