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金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速偵字第4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金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金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其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仍於飲用啤酒後,其 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0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猶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 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險, 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為高 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 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260號
被 告 蘇金生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金生於民國108年8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 與東光路交岔路口附近之「阿忠海產店」店內飲用啤酒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同日17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7時37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區北屯路與梅亭街交岔路 口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經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 ,結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因而查 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金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檢察官 楊植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