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96號
TCDM,107,附民,396,201908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吳憶鈴
被   告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23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