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783號
TCDM,107,訴,1783,201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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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毓聖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
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毓聖因詐欺取財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7 月4 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月1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 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得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將於 上訴聲明後20日內呈遞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被告迄 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 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 法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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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