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周炤妗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二、聲請人應提出目前及聲請前2 年內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 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 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 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現金袋,或雇主或介紹人 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三、聲請人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配偶、2 名未成年子女107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所陳報之日常雜支,是否包含保費支出?每月平均支 出金額為何?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六、請說明原由聲請人擔任要保人之部分國泰人壽保單,為何改 由聲請人配偶擔任要保人?
七、聲請人母親朱快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 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正當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母親朱快106 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人母親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1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