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0號
PHDV,108,司促,870,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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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崇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債務人王崇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4 年8 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
  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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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