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8號
PHDV,108,司促,78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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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歐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
  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
  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
  欠信用卡款項38985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93年1 月
  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
  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惟因銀行法修正,令信用
  卡及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 ,故本件僅
  請求年利率15% 。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
  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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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