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4號
PHDV,108,司促,784,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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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任傑 


債 務 人 鄭義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任傑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鄭義典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
  前為止尚欠本金97,1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1月0
  2日止,共結欠新臺幣97,119元及自107年11月02日起之利息
  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
  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
  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8年05月0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7年11月02日起至108年05月0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
  之利息,自108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03日起至108年06月02日止,按0.11
  5%計算,自108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
  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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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