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任傑
債 務 人 鄭義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任傑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鄭義典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
前為止尚欠本金97,1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1月0
2日止,共結欠新臺幣97,119元及自107年11月02日起之利息
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
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
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
算。
五、債權人於民國108年05月0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7年11月02日起至108年05月0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
之利息,自108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03日起至108年06月02日止,按0.11
5%計算,自108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
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