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許苡玟
兼法定代理
人 韓蕾
被 告 許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金滿
被 告 許根棟
許根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偉譽
被 告 許根盛
廖家興
廖家華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以民事撤回狀就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撤回起訴(見本院卷二第3 頁),經本 院將書狀送達被告,而被告許文生、許根朝分別於送達後十 日內之108 年6 月26日與同年6 月24日具狀表示不同意撤回 ( 見本院卷二第29頁、第25頁),揆之前揭規定,原告所為 本件訴訟之撤回不生效力,本院仍應就原告提起之本件訴訟 為審理、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湖西鄉許家 段465 、613 、827 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湖西鄉許家段 664 、665 、666 、810 地號土地則為原告與被告許根棟、 許根朝、許根盛、許國賓所共有;而湖西鄉許家村64號房屋 則為原告與被告許根棟、許根朝、許根盛、許國賓、廖家興 、廖家華所共有( 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兩造各自之權利 範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因兩造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823 條 第1 項、第824 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系爭不動 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原物 分割。
二、被告則以:希望以原物分割之方式來分配系爭不動產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兩造所共有,兩造各自之權利範圍如 附表一、二、三所示,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件為證,自堪信屬實。
㈡惟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 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9 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不動分別由原告與被告所共有, 業如前述;又原告等二人於106 年10月24日以「繼承」原因 登記為「公同共有」,亦有上開不動產謄本可佐;而本院依 職權向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函詢「馬公市安宅段等土地至 多可分割為幾筆土地,另有無共有人須取得同一塊,而不得 分別取得之情形」,經該事務所回覆稱:「經查,旨揭地號 土地權利持分尚有公同共有關係,故暫無法決定分割與否及 分割筆數,需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能審認有無違反農業 發展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等語,有該所108 年1 月7 日 澎地所測字第1080000020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525 頁) ;另本院於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行使闡明權, 諭知:依民法第829 條規定,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無法 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告陳稱:沒有意見,我知道法律規定。 且因為還有後續要處理的事情,另外還有要其他花費,所以 我本來也就要撤回起訴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9頁) 。是兩造 就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尚存在,揆諸首開規定,系爭 不動產在未合法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不得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不動產,則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規定,請 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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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湖│
│西鄉許家段465 、613 、827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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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1 │許苡玟、韓蕾│公同共有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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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文生 │2分之1 │
├──┼──────┼────────┤
│3 │許根棟 │12分之2 │
├──┼──────┼────────┤
│4 │許根朝 │12分之1 │
├──┼──────┼────────┤
│5 │許根盛 │12分之1 │
├──┼──────┼────────┤
│6 │許國賓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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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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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澎湖縣湖西鄉許家段664 、665 、│
│666 、810 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1 │許苡玟、韓蕾│公同共有6分之1 │
├──┼──────┼────────┤
│2 │許根棟 │6分之2 │
├──┼──────┼────────┤
│3 │許根朝 │6分之1 │
├──┼──────┼────────┤
│4 │許根盛 │6分之1 │
├──┼──────┼────────┤
│5 │許國賓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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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房屋│
├──┬──────┬────────┤
│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 │
├──┼──────┼────────┤
│1 │許苡玟、韓蕾│公同共有6分之1 │
├──┼──────┼────────┤
│2 │許根棟 │6分之2 │
├──┼──────┼────────┤
│3 │許根朝 │6分之1 │
├──┼──────┼────────┤
│4 │許根盛 │6分之1 │
├──┼──────┼────────┤
│5 │被繼承人許清│6分之1 │
│ │日之繼承人許│ │
│ │國賓、廖家興│ │
│ │、廖家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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