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3號
PHDM,108,聲,43,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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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清發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清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清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發監執行後 ,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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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