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28號
CTDV,108,訴,528,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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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被   告 玉琳宏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梅蓉 

被   告 李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參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玉琳宏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琳宏恩公司 )前於民國105年12月邀同被告林梅蓉李忠和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之週轉金貸款, 並簽立放款借據1紙,借用期間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10年 12月15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月1期,按月於每月15日 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個別加碼年率2.405%(目前為3.52%)。詎玉琳宏恩公司自 108年4月起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繳不理,依前揭借據約定 ,分期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借款剩餘本 金分別為570,801元(帳號000000000000)、1,712,422元( 帳號000000000000),合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283,223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借據約定若被告之借款 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是以前開債務於108年7月4日經原告轉列催收款 ,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定期方式專用)、一般放款放出查詢 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為憑(見訴卷第15至23頁),被告未 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亦未到場爭執,是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玉琳宏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出處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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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
│ │ │(年息)│ │(年息)│
├──────┼────────┼────┼─────────┼────┤
│⑴570,801 │自108年3月15日起│3.52% │自108年4月15日起至│0.352% │
│ │至108年7月3日止 │ │108年7月3日止 │ │
│ ├────────┼────┼─────────┼────┤
│ │108年7月4日起至 │4.52% │自108年7月4日起至 │0.452% │
│ │清償日止 │ │108年10月14日止 │ │
│ │ │ ├─────────┼────┤
│ │ │ │108年10月15日起至 │0.904% │
│ │ │ │清償日止 │ │
├──────┼────────┼────┼─────────┼────┤




│⑵1,712,422 │自108年3月15日起│3.52% │自108年4月15日起至│0.352% │
│ │至108年7月3日止 │ │108年7月3日止 │ │
│ ├────────┼────┼─────────┼────┤
│ │自107年7月4日起 │4.52% │自108年7月4日起至 │0.452% │
│ │至清償日止 │ │108年10月14日止 │ │
│ │ │ ├─────────┼────┤
│ │ │ │108年10月15日起至 │0.904%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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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琳宏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