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盧松永
被 告 邱有福
邱有財
李元京
邱苙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原告於同年月29日具狀表示撤 回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規定 ,須經被告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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