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蘇炳璁
被 告 劉庠麟即劉基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後突然改依 票據關係請求,卻未將繕本送達被告,有礙被告答辯權之行 使,爰諭知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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