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7號
CTDV,108,訴,357,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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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蕭秋男 
      蕭進興 
      蕭進義 
      蕭進生 
      蕭進順 
      蕭紫涵 
      蕭美春 
      蕭秀芬 
      蕭文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琳

法定代理人 陳嘉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思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蕭張罔市(民國62年3月15日死亡)為原 告丙○○及訴外人蕭秋明、蕭秋冬之母,原告甲○○、庚○ ○、戊○○、董己○○為蕭秋明之子女(庚○○、戊○○、 董己○○均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准予備 查),原告丑○○、子○○、壬○○、癸○○、辛○○、丁 ○○、乙○○則為蕭秋冬之子女。緣蕭張罔市於明治38年5 月12日經訴外人陳狗(即被告設立人之一陳來之長子)收養 為媳婦仔(即養女),而陳狗之長男許明及次男陳乞食相繼 於大正年間死亡,蕭張罔市於大正6年7月16日招贅蕭連水為 其夫而入陳來一戶,陳狗既無男系子孫,自應由蕭張罔市繼 承,所生子女即取得派下權。詎被告向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下稱燕巢區公所)申報且經准予備查之派下全員系統表卻漏 列蕭張罔市,侵害原告之派下權。而原告是否有被告之派下 權,兩造既有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即處於不明確之狀態, 該不明確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就本件訴 訟即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爰依祭祀公業條 例第17條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丙



○○、丑○○、子○○、壬○○、癸○○、辛○○、丁○○ 、乙○○及甲○○為被告之派下員。
二、被告則以:陳狗於日據時期大正4年1月31日死亡,故適用法 律應依當時之臺灣習慣定之,而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之 記載,所謂「媳婦仔」乃係指將來與養家特定男子結婚為目 的而收養之女子之謂,因其非準血親關係,媳婦仔對於收養 者,應解為無繼承權,且依臺灣民事習慣收養會改冠上養家 之姓氏,惟蕭張罔市卻未冠以養家之姓而仍維持其本姓,故 非陳狗之養女,且蕭張罔市入陳來一戶時,陳狗已育有陳貴 、陳時二女,斯時陳狗年僅37歲,正值壯年,並非不能生育 ,後來亦育有一子陳乞食,實無再收養蕭張罔市為養女之必 要,故蕭張罔市實應為陳狗之媳婦仔,並非養女。雖蕭張罔 市嗣於大正6年7月16日招贅蕭連水為夫,然當時陳狗已經死 亡,蕭張罔市已無從由媳婦仔轉換為養女,縱認蕭張罔市轉 換身分為養女,然依舊有臺灣民事習慣,僅男子(含養子) 得為派下,如蕭張罔市所生子女欲取得派下權,需招贅夫或 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且冠母姓,然蕭張罔市未改從養 家陳姓,其所生子女亦均為蕭姓,與被告陳姓宗親無涉,對 被告應無派下權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之設立人為陳掽獅、陳來及陳大獅陳狗為陳來之長男 ,為被告之派下員,陳狗於明治元年6月28日生、大正4年1 月31日死亡。
蕭張罔市於明治34年8月15日生,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記載 「鳳山廳觀音上里瓊仔林庄張狗屎妹明治三十八年五月十二 日養子緣組入戶」、「續柄孫」、「長男陳狗媳婦仔」,於 大正6年7月16日招贅蕭連水為夫。
陳狗之長子許明為許萬福陳狗之續弦何氏完所生,與陳狗 無血緣關係,未取得被告之派下權;陳狗之次子陳乞食於大 正3年6月21日出生,翌日即夭折。
㈣蕭秋冬、蕭秋明、丙○○為蕭張罔市與蕭連水所生之子,為 蕭張罔市之合法繼承人。
㈤丑○○、子○○、壬○○、癸○○、辛○○、丁○○、乙○ ○為蕭秋冬(107年5月1日死亡)與蕭陳鄒所生之子女。 ㈥甲○○、庚○○、戊○○、董己○○為蕭秋明蕭葉花所生 之子女,蕭秋明於107年4月22日死亡,庚○○、戊○○、董 己○○均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 度司繼字第3002號函准予備查。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




蕭張罔市為陳狗之養女或媳婦仔?
㈢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對於被告享有派下 權,惟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1日向燕巢區公所申報其派下全 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時,並未將原告列入(本院108年 度審訴字第128號卷《下稱審訴卷》第245至253頁),否認 原告對於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此自足令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 予准許。
蕭張罔市為陳狗之養女或媳婦仔?
⒈查蕭張罔市出生於日據時期明治34年(民國前11年)8月15 日,於明治38年5月12日以養子緣組入陳來之戶籍,戶籍謄 本之續柄欄記載「孫」,續柄細別榮稱職業欄記載「長男陳 狗媳婦仔」,陳狗於大正4年1月31日死亡,蕭張罔市於大正 6年7月16日招贅蕭連水為夫,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審訴卷 第21至25頁;本院卷第64至65頁)。
⒉依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所載,媳婦仔通常係指將來與養家 特定男子結婚為目的而收養之女子之謂,媳婦仔與將為其夫 者之血親間係發生準於已結婚者同一之親屬關係,如姻親關 係,因非準血親關係,故媳婦仔對於收養者,應解為無繼承 權,通常媳婦仔係以養家姓冠於本姓,或維持其本姓,而養 女則改冠養家之姓,媳婦仔或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被解為 可以互相轉換,惟一種身分轉換為他種身分時,須具備他種 身分之必要條件,故以媳婦仔身分被收養者,固對收養人無 繼承權,如在繼承開始前,已合法轉換為養女者,應有繼承 收養人財產之權(參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03頁即審訴 卷第263頁)。查蕭張罔市日據時期戶籍謄本事由欄係記載 「鳳山廳觀音上里瓊仔林庄張狗屎妹明治三十八年五月十二 日養子緣組入戶」,並未冠以養家之姓而仍維持其本姓(嗣 與蕭連水結婚後冠以夫家「蕭」姓),父母欄亦係記載其本 生父母之姓名等情觀之(本院卷第61、64至65頁),其應係 單純基於媳婦仔之身分而為陳狗收養,非以養女之身分被陳 狗收養,此參同份戶籍謄本中,陳狗斯時已與陳蕭氏偷共同



育有陳貴、陳時二女(本院卷第61頁),核情應無再收養蕭 張罔市為養女之必要。又陳狗何氏完生有一子陳乞食,惟 於出生翌日即大正3年6月22日即夭折,陳狗嗣於大正4年1月 31日死亡,迄至陳狗死亡前,並未見戶籍謄本有蕭張罔市之 身分變更為養女之記載,而仍載為「長男陳狗媳婦仔」,顯 見蕭張罔市於陳狗死亡前,其媳婦仔之身分並未轉換為養女 ,從而,蕭張罔市雖於陳狗死亡後之大正6年7月16日以招婿 方式與蕭連水結婚,亦不因而使其媳婦仔之身分轉換為陳狗 之養女。至蕭張罔市之戶籍謄本固有「養子緣組入戶」、「 續柄孫」等記載,然參諸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311號判決 意旨,戶籍簿之記載,雖可為身分之一種證明,但關於身分 之取得及喪失,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 以為判斷,自無從以之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㈢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有無理由? ⒈再依日據時期臺灣習慣,「媳婦仔」通常係指將來擬婚配養 家特定男子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幼女(即所謂有頭對之媳婦 仔),惟亦有養家男子有數人,或收養當初尚未確定應擬配 之男子(家男或養男,尚未出生或尚未收養均無不可),但 於將來可確定者,亦可收養,即所謂無頭對之媳婦仔(參臺 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34至136、403頁),無頭對之媳婦 仔招贅所生之子,並無當然得繼承招家財產之權,僅於招婚 之際,預先有以將來出生之男子為繼嗣之特約時,或出生後 ,以其子為招家之繼嗣者始得繼承招家之財產(大正10年上 民字第38號,大正10年5月19日判決、大正10年控民字第113 號,大正10年3月19日判決,參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00 、412至413頁)。
⒉查蕭張罔市於明治38年5月12日以養子緣組入陳來一戶時, 陳狗並無男系子孫,而屬無頭對之媳婦仔,嗣蕭張罔市招贅 蕭連水為夫時,陳狗已經死亡,不具備收養關係之要件,無 從轉換身分為養女,已如前述,況蕭張罔氏與蕭連水所生長 男蕭秋冬、次男蕭秋明、三男丙○○均從贅夫蕭連水之父姓 ,長男蕭秋冬之戶籍未稱為「孫」,復無證據證明有奉祀陳 家祖先牌位之情形,難認蕭張罔市有於招婚之際,預先以將 來出生之男子為繼嗣之特約,或出生後以其子為招家之繼嗣 情形。從而,原告以其等為蕭張罔市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 ,主張得繼承陳狗之派下權,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就被告派下權存在,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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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