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4號
CTDV,108,補,674,201908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王仲祺 
法定代理人 王懿昇 
法定代理人 金敏鳳 


原告與被告林夙慧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
:3,000,000元+2,000,0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