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洪李素霞
相 對 人 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本院中華民國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五一七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補字第六0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核發民國108 年度司拍字 第133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35517 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繫屬在案,惟伊與相對人間並無106 年2 月10日之借貸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執系爭執行名義向 伊為強制執行應無理由,且侵害伊之權益,伊已依法向本院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裁定准予提供擔保,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又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後,相對人 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新臺幣(下同)166,500 元,因伊 資力低下,請准以10分之1 即20,000元計算擔保金等語。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 及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60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足認若聲請人上開主張屬實,其將因土地及建物遭本 院強制執行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故兩造之債權債務是否 存在之事實,未經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實體判決確定前, 自有停止該部分強制執行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經查,相對人聲請強制 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及自106 年 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每佰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又系爭執行事件雖已 查封系爭房地,然未鑑價,無法知悉系爭房地之市價為何, 而依系爭房地於103 年6 月20日設有最高限額3,840,000 元 之抵押權,認設定時系爭房地價值約3,000,000 元,且上開 土地108 年1 月之公告現值3,268,000 元(計算式:76平方 公尺×43,000元/ 平方公尺=3,268,000 ),有上開房地登 記謄本在卷可佐,均已逾相對人之債權本金額。基上,以執 行債權額小於執行標的價額,相對人實際所得獲償之金額應 以執行債權額為計算基準;又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相 對人所能受分配之時間必然延宕,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應以債權額依法定遲延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作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可能受有無法運 用受償金錢之損害。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1,000,000 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司法院公布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第一、二審辦案 期限合計約為3 年4 個月,及以年息百分之5 計算,推估相 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本件停止執行關於債權本金可 能遭受利息損害約為166,667 元【計算式為:1,000,000 × 0.05×(3+4/12)=166,6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審 酌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未即時受償之損害,及訴訟期間之風 險負擔予以調整,爰核定聲請人應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聲請人雖主張伊資力低下,請准以擔保金10分 之1 計算伊所需提出之擔保等語。因本件聲請人名下有系爭 房地,其價值於108 年1 月土地之公告現值部分即至少有3, 268,000 元,且系爭土地亦設定有2 筆抵押權,顯見聲請人 並非無資產或無信用之人,是如依請求以10分之1 之金額供 擔保,不惟無法律依據,亦無法保障相對人於停止執行中可 能遭受之損失,是礙難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岡山│富貴│ │387 │(空白)│76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00 │富貴段387地 │加強磚造 │一層:34.13 │ │全部│
│ │ │號 │2層 │二層:48.96 │ │ │
│ │ ├──────┤ │騎樓:14.83 │ │ │
│ │ │大仁路118號 │ │合計:97.92 │ │ │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