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16號
CTDV,108,司票,816,2019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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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王彥竤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嘉鴻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次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 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 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 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 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 駁回聲請([ 81] 廳民一字第02696 號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5 年7 月17 日、105 年9 月20日簽發,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00元、5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 紙,詎屆期經提示 未獲付,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未載明提示日為何? 且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6 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提示日為何?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2日 民事查報新址併聲請公示送達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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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