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15號
CTDV,108,司票,815,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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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邱炳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定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於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台端所提聲請狀具狀
  人為空白)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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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