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邱炳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袁定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於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台端所提聲請狀具狀 人為空白)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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