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08號
CTDV,108,司票,808,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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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惠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惠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聲請人送達之處所究為「上林里五鄰80號」抑或「上
  林里五鄰頂員林80號」,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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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