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惠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惠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聲請人送達之處所究為「上林里五鄰80號」抑或「上
林里五鄰頂員林80號」,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