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莊朝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素雲、林正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