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15號
CTDV,108,司拍,215,201908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顯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顯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7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顯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楊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債務人喬新毅木材行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