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74號
CTDV,108,司催,174,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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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嘉恩工程行,請補正「
嘉恩工程行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嘉恩工程行
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換之存入銀行,並
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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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前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