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系爭遺失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並補正以票據權利人
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狀及以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正本到院。(例如票據權利人若為嘉恩工程行,請補正「
以嘉恩工程行為聲請人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以嘉恩工程行為
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按支票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及通知人須為票據權利人,貴公司僅為票據交換之存入銀行,並
非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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