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葉桂美
債 務 人 林芝伃
債 務 人 林韋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石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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