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93號
CTDV,108,司促,9993,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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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葉桂美 

債 務 人 林芝伃 

債 務 人 林韋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石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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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