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78號
CTDV,108,司促,9978,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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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曾壬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
  第229條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未有約定
  清償期、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亦未提出電話帳單送達債
  務人之證明文件,另依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書所載,截至民
  國107年1月30日凌晨零時止,尚欠費新臺幣29,962元整尚未
  清償,再依債權人提出之通知函所載,自文到日起七日內,
  任選繳款方式之一完成款項繳納,而該通知函於108年5月2
  日送達債務人,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於108年5月10日始負遲
  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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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