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04號
CTDV,108,司促,9904,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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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紫瑀(原名:陳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紫瑀陳雲蘭於民國93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1日止累計96,877元正未給
    付,其中28,616元為本金;68,2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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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