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紫瑀(原名:陳雲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紫瑀即陳雲蘭於民國93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1日止累計96,877元正未給
付,其中28,616元為本金;68,26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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