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00號
CTDV,108,司促,9900,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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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嚴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肆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9,907元整
  ,自起息日94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以下同﹞111,907元整,及其中本金30,234自起息
  日108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
  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423,498元整,及其中本金146,571自起息日108年07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
  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嚴忠慶於93年05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
  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585,31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
  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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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