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芬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2,799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98,713元整,及其中本金346,973自
起息日108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5所
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黃芬芳於91年10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4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
共計1,031,51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芬芳 │自94年07月10│至民國104年8│ │
│ │32799 │ │日起 │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芬芳 │自108年07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5│
│ │346973│ │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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