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78號
CTDV,108,司促,9778,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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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屘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屘妹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5月03
  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15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5日止累計184,322 元正未給
  付,其中62,153元為本金;122,085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屘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6月25日止累計129,080 元正未給
  付,其中34,466元為消費款;91,014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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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