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27號
CTDV,108,司促,9327,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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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
債 權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債 務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玖仟零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未
  有約定清償期及利息,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掛號郵件查
  單,係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於108
  年6 月26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 間,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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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