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05號
CTDV,108,司促,9305,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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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
債 權 人 董燕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黎氏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黎氏賢向其借款新臺幣600,000 元未 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黎氏賢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 出債權證明文件為股份轉讓投資協議書,與債權人所陳不符 ,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黎氏賢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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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