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8號
債 權 人 杜志宏
債 務 人 龔舜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僅於聲請狀上載明利息起算日
,惟就利率漏未記載,經本院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於民
國108年7月26日收受送達後,仍未據以補正。從而,債權人
請求利息之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