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
債 權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進養即勇成環保灑水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勇成環保灑水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及正 確之債務人為何,亦未提出其105年7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 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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