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38號
CTDV,108,司促,8238,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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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蔡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
   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貸款並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
   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3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28930
   元未繳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
   清償,故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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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