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蔡敏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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