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350號
CTDV,108,司促,11350,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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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債 務 人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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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