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鄭睿璋
債 務 人 張聲瀚
一、債務人鄭睿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睿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張聲瀚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