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71號
CTDV,108,司促,11271,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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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鄭睿璋 

債 務 人 張聲瀚 

一、債務人鄭睿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睿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張聲瀚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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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