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69號
CTDV,108,司促,11269,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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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傅陳葳葳(原名:陳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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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