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41號
CTDV,108,司促,11141,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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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新林 

債 務 人 李黃罔市 ○○○市○○區○○○路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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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