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陳慧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
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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