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76號
CTDV,108,司促,10876,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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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曉萍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
  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168,620元正
  未給付,其中51,990元為本金;115,046元為利息;1,5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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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