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74號
CTDV,108,司促,10874,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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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建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零伍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萬
  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建憲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
  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228,287元正
  未給付,其中76,046元為本金;152,157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憲於民國9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 9日止累計12,490元正未給付,其中3,126元為本金;8,247 元為利息;1,1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建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 002658559,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9日止累計338,228元正未 給付,其中90,617元為消費款;243,214元為循環利息;4,3 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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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