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19號
CTDV,108,司促,10819,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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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晉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良 
人          
債 務 人 賴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伍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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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